质量控制程序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 1 目的 为了对质量记录进行控制,为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控制程序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为实现产品有可追溯性和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时提供证据。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质量和质量控制程序运行涉及的质量记录(包括来自分承包方的记录)。 4.1.1 产品质量记录,包括产品标识记录、检验和试验记录、不合格品原因调查记录,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等。 4.1.2质量控制程序运行记录,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有效性验证记录、培训记录等。 4.2.1 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件中,增加、减少或变更记录格式,由分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并报品管部审核,报技术统一小组审批。 4.3.1 品管部为保证质量记录具有唯一的标识,每一质量记录表式要有唯一的编号,要编制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见附录1),各部门编制自己在用质量记录一览表。 a)质量记录的字迹清晰、真实,并按要求正确填写,且不许涂改,文字表达准确、简练,手续完备。 b)填写质量记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复写时可用圆珠笔。 c)质量记录若需更改,由更改人划改并签名,注明更改日期。 a)各有关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部门质量记录及时整理成卷保管,统一由公司保管的交品管部立卷建档。 b)质量记录贮存在适宜的环境下,注意防火、防虫鼠、防潮、变质和丢失,且便于存取和查阅。 b)公司人员经品管部长批准可在有关部门查阅相关质量记录; c)外部人员经总经理批准可查阅相关质量记录,若需复印,由总经理批准。 4.4.4 外来质量记录 有关部门收到外来质量记录,由该部门负责及时整理成卷保管。 4.4.5 质量记录的销毁 超过保存期限的质量记录,由记录部门填写《质量记录销毁登记表》(见附录2),由记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集中销毁。 4.5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 一般质量记录保存期限为一年,管理评审记录,审核报告保存期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在质量记录一览表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