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宋体]而立之年的周民,从事饲料促销业务已有五年之久。凭着自己的精明、实干,加上公司产品质量过硬,周民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建立了一批稳定的客户群,销售业绩年年上升,受到饲料公司总经理的器重,不久前被提拔为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周民签订了聘任合同,明确规定了周民的权责范围,并负有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font]
[font=宋体]随着销售业绩的大幅度提升,周民感到公司分配给营销人员的报酬相对于饲料行业的其他企业来讲,明显偏低。于是,他多次向公司总经理提议,要求增加业务员的销售提成。但公司决策层认为其建议不够成熟,未予采纳。[/font]
[font=宋体]春节期间,周民结识了邻县的一家个人独资经营的新型饲料厂的王老板。王老板得知周民的苦恼后,开导劝慰:“像你这样有着稳定的客户群和出色的销售业绩,如果愿意到本厂干,本厂聘请你担任负责营销的副厂长,年薪[/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宋体]万元,另外,可按照到账销售收入的[/font][font=Times New Roman]4[/font][font=宋体]%拿提成。”[/font]
[font=宋体]面对着高薪的诱惑,周民心动了。春节过后,周民慎重地向饲料公司管理层递交了辞职报告。由于原来所在的饲料公司与新上任的新型饲料厂经营业务大致相同,周民在离开饲料公司时,把通过自己努力建立起来的公司客户名单和有关资料全部带走。到新型饲料厂走马上任后,为了报答王老板的知遇之恩,也为了显示自己的才能,周民马不停蹄,逐一登门向原来有着信任基础的饲料公司业务客户宣传,介绍现任职单位的产品质量与原饲料公司的产品不分上下。经过周民的努力,多家客户把业务合作对象从饲料公司转向了新型饲料厂。[/font]
[font=宋体]饲料公司的管理层坐不住了,向周民提出交涉,要求其归还客户资料,并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面对饲料公司的要求,周民振振有词:“客户名单是我通过个人努力形成的,是个人的劳动成果,而且,这些客户都是市场上公开存在的养殖大户和饲料经销商,电话号码薄上也都能查找得到,根本毫无秘密可言,饲料公司可以重新派员直接上门联系。”基于上述理由,周民理直气壮地拒绝了饲料公司的要求。[/font]
[font=宋体]双方各执一词,私下和解已无可能。万般无奈,饲料公司只好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委托律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了《关于请求查处周民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书面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迅速指派执法人员查明了全部事实。[/font]
[font=宋体]面对周某的陈述和辩解,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客户名单属于经营信息,是企业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即使这些客户是在市场上公开存在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发现和联系,但发现和联系是需要付出人力、财力和精力的。饲料公司通过努力从不特定的众多的客户中选择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这些客户就成为饲料公司特殊和稳定的客户群。这些客户名单和资料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饲料公司通过与周民签订合同,明确保密义务的形式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已经完全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虽然这些客户名单和资料主要是周民通过个人努力建立起来的,但周民的促销工作属于职务行为,由此所形成的客户名单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于饲料公司。[/font]
[font=宋体]面对工商执法人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认定,周民低下了头,认识到自己行为违背了诚信和法律。然而,违法就必须付出代价,工商局在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程序后,向周民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擅自将饲料公司特定的客户名单和资料带至新型饲料厂,并从事与原公司相竞争的经营活动,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font][font=Times New Roman]25[/font][font=宋体]条规定,责令周民停止侵权行为,将客户名单资料返还饲料公司,并罚款[/font][font=Times New Roman]2[/font][font=宋体]万元;工商局同时认定,新型饲料厂在明知周民非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默许其将客户名单用来为本厂牟取经济利益,亦构成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宋体]万元。[/font]
[font=宋体]跳槽,请将业务客户留下。[/font]
[font=宋体][font=宋体]来源于《中国经营报》[/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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