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确保我市清净无疫,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南川府办发[2006]80号文件有关规定,就加强生猪阉割免疫程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阉割免疫,全市执行怀孕母猪强化免疫及仔猪“先免疫后阉割”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1、养母猪户必须在母猪怀孕后,产前50天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防疫员产前1个月对母猪进行口蹄疫免疫注射。2、养母猪户在仔猪出生后20日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由畜牧兽医站防疫员在30-35日龄对仔猪进行口蹄疫和猪瘟单苗首次免疫注射,做好免疫登记由畜主签字。3、当地畜牧兽医站必须安排专人对养母猪户的报告进行记录,并及时告知包片防疫阉割人员,阉割人员必须在仔猪首次免疫达21—28天后,方能到户进行阉割,同时对仔猪和母猪进行口蹄疫免疫和猪瘟单苗免疫。 二、阉割防疫人员必须按照仔猪《阉割操作技术规程》严格操作,同时接受养殖户的监督。 三、养殖户应当配合防疫阉割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仔猪进行免疫、阉割,不得强行要求提前时间阉割或拒绝免疫。 四、凡违犯生猪阉割免疫程序的,拒绝强制免疫、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