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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山东大力扶持生猪规模化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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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大力扶持生猪规模化养殖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决定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和标准化规模场(小区)改扩建。为做好我省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生猪原种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近三年周边10公里半径内未出现过与猪有关的一类及二类动物疫情;远离城乡居民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省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优先支持参加全国猪联合育种协作组的种猪场。
  (二)生猪扩繁场。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未发生过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远离城乡居民住区、隔离条件较好;经营状况良好、项目资本金充足;具有地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三)生猪资源场。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运行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地方猪品种资源保护场,适当考虑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地方特色品种。优先考虑今年已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单位。
  (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主要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兼顾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小区);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条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项目建设内容
  (一)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实验室改扩建、性能测定、疫病防控设施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三、投资补助标准
  各市投资补助标准按照生猪出栏量、猪肉产量和规模饲养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应按附表中所列投资补助规模组织编写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
  各类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为:
  (一)生猪原种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原种场补助投资200万元左右。
  (二)生猪扩繁场、资源场。根据规模大小,每个生猪扩繁场、资源场补助投资100万元左右。
  (三)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分年出栏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投资补助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投资补助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投资补助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原则上每个投资补助80万元。
地方政府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生猪原种场、资源场项目由省畜牧办、发展改革委商有关市确定具体申报单位后,由相关市县畜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生猪扩繁场项目按照省统计局数据2006年底出栏生猪260万头以上的市原则上申报1个,由市县畜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务于8月23日前报省畜牧办(12份)和发展改革委(1份)。
  (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市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于9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6份)和省畜牧办(6份)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写要求。按照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达到相应深度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背景、必要性与可行性、市场分析与预测、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规模、组织与管理、效益与风险分析、资产归属及管理等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尽可能进行定量研究与分析)。可研报告要附具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项目现有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项目在建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等相关文件。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需出具2006年度企业年检报告(须加盖工商印章)、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近期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明,如果该企业为龙头企业的需出具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对不符合项目编制要求,未提供真实相应材料的项目,将不予上报。
  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可参照上述要求,适当简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的要求,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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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8 20: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謝版主分享此則新聞 讓小弟我又得知一項新消息 非常感謝
发表于 2008-3-21 1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好的政策,但是不适用于小场啊!!
发表于 2008-3-24 11: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有用的信息,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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