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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3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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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收样及样品保管制度
9.1.1 收样及样品保管由教学科研部统一办理,样品预处理由承担该样品分析任务的测试人员完成。
9.1.2 收样人员收样时应首先检查样品名称、数量、编号等原始标记是否完整可靠,数量及样品形状是否符合分析测试要求。
9.1.3 按规定格式填写收样登记表(表格见附件),收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联交用户,一联备查,送样人、收样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交用户联应加盖公章。
9.1.4 同时在专用的样品登记本上作好登记记录,其内容包括:收样统一编号、样品名称(及原编号)、样品状况、分析项目、送样单位、联系人、收样日期、预计完成日期、报告发送方式、用户要求等。
9.1.5 样品在进库保管前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必要的预处理,以防变质,如凉干、烘干、分割。
9.1.6 所收样品按四分法抽样原则,取一部分作分析用(正样),另一部分作原始样(副样)保存,两份样品应分别作好标记,标记内容:收样编号、样品名称、收样日期、保存期。
9.1.7 正样按不同要求经加工处理后放入称样室供分析使用,样品数量不多的可全部加工,经加工处理后再分出一部分作副样保存。
9.1.8 副样由样品管理员放入样品室保管,同时作好保存样品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样编号、样品名称、收样日期、入库日期、保存期、保存管人签名、销毁日期、销毁批准人签名。
9.1.9 样品保管室必须整洁、通风干燥,无鼠虫害。
9.1.10 样品保存期,无机样品为一年,一般样品为三个月,易腐、易变样品放入冰箱保存,保存期7天。
9.1.1l 超过保存期样品,由保管人员提出清单,室主任审查后方可销毁,保管人员无权单独处理。
9.2 实验室管理制度
9.2.1 实验室是分析测试的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9.2.2 实验室内严禁抽烟、吃零食。
9.2.3 禁止将与分析测试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9.2.4 精密实验室,不管何人进入,都应按规定更换工作服和鞋。
9.2.5 实验室按清洁责任区分工范围各负其责,做好日常整洁工作,每周彻底清扫一次。
9.2.6 下班后与节假日,必须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以保证实验室的安全。
9.2.7 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要妥善保管,说明书、操作手册、仪器工作记录本、常用工具要放置妥当,取用方便。
9.2.8 实验室内设置的消防栓、灭火器和沙堆等,消防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9.2.9 外来人员参观须事先与所领导联系,经同意后由有关人员接待。
9.2.10 外来人员来本室学习、培训等,须事先与室负责人联系,报所长批准后列入工作计划,由有关测试人员具体执行。
9.3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9.3.1 共用仪器设备的保管人由技术组确定,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充分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按正确操作使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保管人,贵重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使用记录。
9.3.2 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即是保管人。
9.3.3 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位置,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实需要变动,应事先告知室领导人,经同意后会同仪修人员重新进行安装,并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
9.3.4 使用贵重、精密、大型仪器设备者,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由所学术小组组织实施。
9.3.5 保管人应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清洗、换油、去潮等日常养护工作,不用时罩上防护罩,长期不用的电子仪器,在雨季每两周通电一次,旱季每月通电一次,每次通电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9.3.6 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环境应满足说明书的要求。
9.3.7 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
9.3.8 对大型精密仪器的维护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9.4 仪器设备验收、维修、降级和报废制度。
9.4.1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测试组提出,经所领导批准后采购。
9.4.2 到货后由技术负责人会同维修人员机组人员清点物资,并进行性能试,作好记录,不合格产品,由行政后勤部联系返修或退货。
9.4.3 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
a. 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填写维修申请单,由仪修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b. 如自己维修人员不能解决时,可申请生产公司派员来修理,但事先须经所领导批准。
c. 修理后的仪器、设备都应重新计量检定,检定后由计量管理员贴上合格(绿)、准用(黄)或停用(红)三种标志。
d. 修理情况记入仪器档案。
9.4.4 仪器、设备的降级使用及报废
a. 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降低或功能丧失、损坏时应办理降级使用或报废手续。
b.凡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由仪修人员检查记录实际青况,提出使用范围的建议,经所领导批准后实施,降级使用记入仪器档案册。
c.凡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人员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经仪修人员认定,报所长批准,并将情况记入固定资产册进行冲减。
9.5 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9.5.1 技术资料的管理由饲料检测技术组负责。
9.5.2 应该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有:
a. 国家、地区、部门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法规和规定。
b.产品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国外的和国内的)。
c.检测规程、规范、大纲、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国外的、国内或自编的)。
d.计量检定规程,暂行校验方法。
e.仪器档案、计量合格证。
f.仪器、设备明细表和台帐。
g,工艺文件、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
h,各类测试原始记录、测试结果报告,用户反馈意见及处理结果,样品登记本,测试结果发放登记本。
9.5.3 技术资料的整理
由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收集、整理、编目。
9.5.4 技术资料的管理
a.技术资料入库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统一编号。
b.测试人员借阅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
c.原始记录不允许复制。
d.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为用户保守技术机密,否则,以违反纪律论处。
9.5.5 超过保管期的技术资料应分类造册、登记、报所长批准后才能销毁。
9.6 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9.6.1 凡发生下列情况按事故处理:
a.样品丢失或者损坏;
b.送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丢失或失密,原始记录丢失或失密,检测报告丢失。
c.由于人员、检测设备、仪器、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试验方法错误,数据错误,而造成检测结论错误。
d.检测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e.发生仪器、设备损坏。
9.6.2 凡违反各项规定所造成的事故均为责任事故,按其对人身、仪器设备所造成的事故的经济损失大小划分为以下几种:
事故划分: 小事故 一般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100元以下 100—1000元 1000—5000元 5000元以上
9.6.3 发现事故均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以使损失最小,必要时保护现场,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9.6.4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由检测室写出事故报告,由所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人为事故追究个人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对一般事故,由直接责任人写出事故报告,质量负责人主持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技术负责人。
9.6.5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机组人员、技术负责人会同仪修人员分析处理,人为事故追究责任,属一般操作故障,进行修理调试,故障修理情况,记入仪器档案。
9.6.6 偶发事故,如突然发生停水、停电等影响操作的事故,分析人员视实际情况作好善后处理,并在测试记录中如实反映。
9.7 计量工作管理制度
9.7.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令、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9.7.2 计量标准由计量管理员统一保管。
9.7.3 对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送交计量部门检定、校准、发给合格证,由计量管理员保管。
9.7.4 非强制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计量部门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检,经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自检结果记录在案。
9.7.5 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所提出的分析测试数据一律无效。
9.8 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9.8.1 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由所领导主管,日常工作由行政后勤部处理,各楼层设一名不脱产的技术安全员协助工作。
9.8.2 各级人员应高度重视技术安全工作,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不得违章作业。
9.8.3 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次检查要有情况记录,逢重大节假日,由行政后勤部会同有关人员组织安全检查。
9.8.4 新增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应按受安全教育后,才能进入工作岗位。
9.8.5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保护环境,本所技术安全按GB2595—8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冶金分析化学实验室安全技术标准》执行。
9.9 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9.9.1 易爆、易燃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都属危险之列,由技术组专人专库设专帐保管。
9.2.2 购买危险物品,须填写请购单,经所领导批准后教学科研部统一采购,任何人不得自行购买。
9.9.3 危险品仓库应按规定与周围的建筑间隔一定的距离,并按各自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9.9.4 危险物品的发放采取限额发放制,用多少,领多少。
9.9.5 危险物品的领用,应经技术组长签字批准,保管人才准发放。
9.9.6 加强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保卫措施,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
9.10 用户对分析测试结果质量问题申诉的处理制度
9.10.1 在规定的样品保存期内,用户对分析测试结果有疑问时,可向本所提出申诉。
9.10.2 申诉时应附本所签发的分析结果。
9.10.3 接到用户申诉后,质量负责人认真检查原始记录,详细了解测试方法,仪器设备及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必要时可召开分析会,一周内确定申诉是否成立。
a.申诉成立:如对测试结果有怀疑,则由技术领导人、质量负责人会同分析人员确定复测方案,同时宣布原分析结果暂停使用,用原样进行复测,费用免收,更正结果由技术领导人审核签发。
b.申诉不成立:由质量负责人或技术领导人向送样单位解释。
9.10.4 送样单位对申诉不成立持有异议,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上诉,上级主管部门裁定再次复测,本所将优先安排复测,复测结果证明申诉成立,免收一切费用,否则,加倍收取分析费,复测结果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9.10.5 若因工作人员失职引起的错误,除追究本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质量负责人、技术领导人和其他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纪律处罚,甚至负法律责任。
9.10.6 本所分析结果只对原样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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