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一月八日发出国税函〔2007〕10号“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根据通知精神,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江苏国税网:www.jsgs.gov.cn)
[ 本帖最后由 wolf 于 2007-2-7 16:46 编辑 ]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互联网,仅供畜牧人网友学习,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010-82893169-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