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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重磅!提升食品安全!严查养殖场育苗场渔药饲料中禁限药残等!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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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7 1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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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
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渔发〔2019〕10号

【签发时间】2019年3月22日

【印发时间】2019年3月22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22日

         

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等3个计划,全面部署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对兽药残留不合格单位依法查处

根据监控计划,重点抽检北京、天津等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的兽药残留,以及北京、天津等30个省(区、市)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的兽药残留。抽检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样品4600个、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样品400个。

每个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对不同养殖品种(水产苗种)相应检测指标,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进行检测和判定。

根据监控计划,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名录库,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重点监测沿海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

根据划型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在第二、三、四季度各开展1次。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重点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的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依照相关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实施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根据卫生监测结果,按照《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开展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

根据划型计划,沿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等工作顺利实施。夏季高温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当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

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列入排查计划

根据隐患排查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进行。排查范围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排查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550个样品。排查的主要风险物质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各种禁限用药物成分。

根据隐患排查计划,有关水产品各质检机构要先期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重点摸清主要水产养殖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可能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尽量增加安全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抽样地点以水产养殖场为主,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通报后,负责做好风险防控,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19〕10号),请查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网站(www.yyj.moa.gov.cn),点击下面阅读原文可以查看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

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工作任务

(一)抽检对象。重点抽检北京、天津等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的兽药残留,以及北京、天津等30个省(区、市)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的兽药残留。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见附件1-1)、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见附件1-2)、2018年检出阳性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必检。苗种生产单位还应包括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及其他苗种生产单位。

(二)抽检品种与数量。抽检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样品4600个、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样品400个。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抽检品种、样品数量等任务安排(见附件1-3、1-4)开展抽检。

(三)检测指标。承担检测任务的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不同养殖品种(水产苗种)相应检测指标(见附件1-4、1-5),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1-6)进行检测和判定。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负责提出和组织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质检机构负责具体抽样、检测和结果报送等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我部确定的抽检名单(另行下达)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有关省(区、市)抽样任务由相关质检机构配合完成,抽样过程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通力合作。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照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地区抽检顺利进行。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按抽检任务量的3倍,于3月31日前分别将抽检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备选名单(格式见附件1-7)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各质检机构应加强与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协作,尽快召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定抽检工作有关事项,制定科学具体的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抽样、检测结果报送及发布、阳性结果查处程序及要求按《暂行规定》执行。

(二)合理布局,科学抽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名录库,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相关质检机构,结合近年来水产养殖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存在问题,科学布局抽样地点,使抽样点能够覆盖水产养殖主产区,确保抽检结果能客观反映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每个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本次抽检工作中已经备案的被抽检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的,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前正式行文说明原因,并得到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意后方能调换。

(三)规范检测,严格判定。各质检机构要做好抽样技术支撑工作,严格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程序处理、保存样品。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具体安排另行下达。水产苗种样品制备、检测方法依照《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192号)执行,但对水产苗种中甲壳类的呋喃西林代谢物检测结果暂不作为执法依据。

(四)及时报送,依法处理。对于样品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当在确认后48小时内将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格式见《暂行规定》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同时传真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并电话确认。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不合格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控制不合格水产品或苗种。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复检工作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则分别负责,复检程序和费用等按照《暂行规定》执行。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并于11月30日前将全年查处情况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五)加快进度,按时完成。对水产养殖场的兽药残留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对苗种生产单位的兽药残留抽检安排在2—7月,具体时间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和各质检机构商定。各质检机构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上、下半年对水产养殖场抽检结果和质量控制报告,7月15日前报送对苗种生产单位抽检结果和总结报告,至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5日、11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和全年对水产养殖场抽检的总结报告,7月31日前将对苗种生产单位抽检的总结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1-1.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抽检名单

          1-2.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抽检名单

          1-3.水产品(不含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1-4.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1-5.水产品(不含苗种)检测的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

             物

          1-6.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1-7.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单位备选名单


附件1-1

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抽检名单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主营品种
1
北京
北京鲟龙种业有限公司
鲟鱼
2
天津
天津海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三疣梭子蟹
3
天津市天祥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黑鲈
4
河北
唐山市曹妃甸区会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中国对虾
5
浙江
杭州萧山海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中华鳖
6
安徽
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黄颡鱼
7
怀远县渔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泥鳅
8
安徽蓝田特种龟鳖有限公司
中华草龟
9
安庆市皖宜季牛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四大家鱼
10
江西
婺源县江源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荷包红鲤
11
江西省鄱阳湖壹号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大家鱼
12
山东
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海参
13
湖北
湖北宏旺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华鳖
14
嘉鱼县三湖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斑点叉尾鮰
15
洪湖市六合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蟹
16
湖北省小龙虾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
克氏原螯虾
17
监利县天瑞渔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口黑鲈、黄颡鱼
18
湖北天门四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泥鳅
19
武汉百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黄颡鱼
20
湖北三江渔业有限公司
鲟鱼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主营品种
21
湖南
湖南省田家湖渔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黄颡鱼
22
资兴市水产良种场
四大家鱼、翘嘴红鲌、三角鲂
23
广东
惠州市财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华鳖
24
佛山市南海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
草鱼
25
茂名市茂南三高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罗非鱼
26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美白对虾
27
茂名市金阳热带海珍养殖有限公司
南美白对虾
28
广西
广西宏泰水产良种场
四大家鱼
29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研究所
锯缘青蟹
30
广西玉林市鑫坚种养有限公司
四大家鱼
31
云南
云南合顺联大水产良种繁育有限公司
四大家鱼、鲤鱼、鲫鱼
32
青岛
青岛瑞滋海珍品发展有限公司
海参
33
宁波
象山港湾水产苗种有限公司
大黄鱼


附件1-2

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抽检名单

序号

省份

名称

所属单位

品种

1
北京
北京鱼类良种场
北京市水产科学研究所
鲟鱼
2
北京施氏鲟原种场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鲟鱼
3
天津
天津梭鱼原种场
天津市水产研究所
梭鱼
4
天津换新水产良种场
天津市换新水产良种场
鲤、鲫
5
河北
河北任丘四大家鱼良种场
任丘市四大家鱼良种场
四大家鱼
6
河北中捷罗非鱼良种场
河北中捷罗非鱼养殖有限公司
罗非鱼
7
河北黄骅南美白对虾良种场
河北鑫海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南美白对虾
8
河北黄骅三疣梭子蟹原种场
黄骅海水原良种繁育中心
三疣梭子蟹
9
山西
山西太原水产良种场
太原市鱼种场
建鲤、彭泽鲫、团头鲂
10
内蒙古
内蒙古通辽四大家鱼良种场
通辽市早繁鱼种试验场
四大家鱼
11
辽宁
辽宁盘锦中华绒螯蟹良种场
盘锦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中华绒螯蟹“光合1号”
12
吉林
吉林和龙细鳞鱼原种场
和龙市青龙渔业有限公司
细鳞鱼
13
黑龙江
黑龙江方正银鲫原种场
方正银鲫原种场
方正银鲫
14
上海
上海松江水产良种场
上海市松江区水产良种场
团头鲂
15
江苏
江苏滆湖团头鲂良种场
江苏滆湖团头鲂良种场
团头鲂
16
江苏广陵长江系四大家鱼原种场
江苏广陵长江系家鱼原种场
四大家鱼
17
江苏洪泽水产良种场
洪泽县水产良种场
方正银鲫、兴国红鲤


序号

省份

名称

所属单位

品种

18
江苏
江苏吴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苏州市申航生态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大家鱼
19
江苏高淳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原种场
江苏高淳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原种场
中华绒螯蟹
20
江苏海安河豚原种场
南通龙洋水产有限公司
暗纹东方鲀
21
浙江
浙江绍兴中华鳖原种场
绍兴中亚工贸园有限公司
中华鳖
22
浙江杭州钱塘江三角鲂
原种场
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三角鲂
23
宁波余姚中华鳖原种场
余姚明凤淡水养殖场
中华鳖姚江品系
24
浙江湖州罗氏沼虾良种场
浙江南太湖淡水水产种业有限公司
罗氏沼虾
25
浙江嘉兴长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浙江嘉兴长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四大家鱼
26
浙江杭州中华鳖良种场
杭州金达龚老汉特种水产有限公司
中华鳖
27
浙江鲟鱼良种场
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鲟鱼
28
安徽
安徽永言河蟹原种场
明光市永言水产(集团)
有限公司
中华绒螯蟹
29
安徽巢湖斑点叉尾鮰良种场
巢湖三珍水产良种场
斑点叉尾鮰
30
福建
福建官井洋大黄鱼原种场
宁德富发水产有限公司
大黄鱼
31
江西
江西兴国红鲤良种场
兴国红鲤良种场
兴国红鲤
32
江西省瑞昌长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江西省瑞昌长江四大
家鱼原种场
四大家鱼
33
江西九江彭泽鲫良种场
九江市彭泽鲫良种场
彭泽鲫
34
江西婺源荷包红鲤良种场
婺源县江源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荷包红鲤
35
山东
山东蓬莱大菱鲆良种场
烟台开发区天源水产
有限公司
大菱鲆
36
山东济南罗非鱼良种场
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
罗非鱼
37
山东莱州半滑舌鳎原种场
莱州明波水产有限公司
鲆鲽类


序号

省份

名称

所属单位

品种

38
山东
山东威海刺参原种场
威海西港水产有限公司
刺参
39
山东威海花鲈原种场
威海裕隆水产开发有限
公司
花鲈
40
山东烟台黑鮶原种场
烟台泰华海洋科技有限
公司
黑鮶
41
山东蓬莱刺参国家级原种场
山东安源水产股份有限
公司
刺参
42
山东蓬莱黄盖鲽国家级原种场
蓬莱宗哲养殖有限公司
黄盖鲽
43
山东东营黄河口中华鳖原种场
东营市黄河口鳖原种
繁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鳖
44
山东蓬莱虾夷扇贝良种场
烟台海益苗业有限公司
虾夷扇贝
45
山东威海大菱鲆良种场
威海市中孚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大菱鲆
46
山东威海牙鲆原种场
威海圣航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牙鲆
47
山东荣成刺参原种场
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
刺参
48
山东日照中国对虾良种场
日照海辰水产有限公司
中国对虾
49
湖北
长江四大家鱼监利老江河原种场
长江四大家鱼监利
老江河原种场
四大家鱼
50
湖北石首老河长江四大家鱼原种场
石首老河长江四大家鱼
原种场
四大家鱼
51
湖北石首长吻鮠良种场
湖北石首长吻鮠良种场
长吻鮠
52
湖北鄂州团头鲂原种场
湖北省团头鲂(武昌鱼)
原种场
团头鲂
53
湖北窑湾黄颡鱼良种场
荆州市水产科学研究所
黄颡鱼
54
湖北京山乌龟原种场
湖北京山盛昌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乌龟
55
湖北仙桃匙吻鲟国家级良种场
湖北仙桃匙吻鲟良种场
匙吻鲟
56
湖北太白湖翘嘴红鲌原种场
黄冈市太白湖渔场
翘嘴红鲌
57
湖北嘉鱼斑点叉尾鮰良种场
湖北嘉鱼斑点叉尾鮰
良种场
斑点叉尾鮰


序号

省份

名称

所属单位

品种

58
湖北
湖北黄冈异育银鲫良种场
黄冈市水产研究所
异育银鲫
59
湖北鄂州长丰鲢良种场
湖北鄂州长丰鲢良种场
长丰鲢
60
湖北武汉青鱼原种场
湖北武汉青鱼原种场
青鱼
61
湖南
湖南中华鳖原种场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中华鳖
62
湖南鱼类原种场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四大家鱼
63
湖南洞庭鱼类良种场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青鲫
64
湖南鳜鱼原种场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
鳜鱼
65
广东
广东绿卡中华鳖良种场
广东绿卡实业有限公司
中华鳖
66
广东罗非鱼良种场
广东罗非鱼良种场
罗非鱼
67
广东茂名伟业罗非鱼良种场
茂名市伟业罗非鱼良种场
罗非鱼
68
广东湛江海茂南美白对虾良种场
湛江海茂水产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凡纳滨对虾“中科1号”
69
广东湛江恒兴南美白对虾良种场
湛江恒兴南方海洋科技
有限公司
凡纳滨对虾“中兴1号”
70
广西
广西南宁罗氏沼虾良种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罗氏沼虾
71
广西南宁罗非鱼良种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
罗非鱼
72
海南
海南热带海水水产良种场
海南海研热带海水鱼类
良种场
南美白对虾
73
重庆
重庆南方大口鲶原种场
重庆南方大口鲶原种场
大口鲶
74
四川
四川崇州长吻鮠原种场
四川省长吻鮠原种场
长吻鮠
75
四川崇州斑点叉尾鮰良种场
四川崇州斑点叉尾鮰良种场
斑点叉尾鮰
76
陕西
陕西新民家鱼原种场
陕西新民家鱼原种场
四大家鱼
77
甘肃
甘肃临夏鲑鳟鱼良种场
甘肃临夏鲑鳟鱼良种场
金鳟


序号

省份

名称

所属单位

品种

78
青海
青海鱼类原种场
青海省鱼类原种良种场
青海湖裸鲤
79
大连
大连虾夷马粪海胆良种场
大连海宝渔业有限公司
马粪海胆
80
大连刺参原种场
大连棒棰岛海参发展
有限公司
刺参
81
大连獐子岛虾夷扇贝良种场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海珍品原良种场
虾夷扇贝
82
青岛
青岛罗非鱼良种场
青岛罗非鱼良种场
罗非鱼

附件1-3

水产品(不含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样品总数
样品品种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1
天津
110
草鱼
12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鲤鱼
18
鲫鱼
9
对虾
64
罗非鱼
2
半滑舌鳎
3
大菱鲆
2
2
内蒙古
75
草鱼
20
鲤鱼
35
鲫鱼
20
3
辽宁
195
鲶鱼
10
中华绒螯蟹
40
鲆鲽类
30
虹鳟
10
对虾
25
鲤鱼
80
4
吉林
85
草鱼
25
鲤鱼
40
鲫鱼
20
5
黑龙江
110
鲫鱼
40
鲤鱼
55
草鱼
15
6
安徽
205
鳊鲂
30
草鱼
40
鲤鱼
10
鲫鱼
20
克氏原螯虾
45
鳜鱼
20
中华绒螯蟹
40
7
北京
50
草鱼
2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鲤鱼
16
罗非鱼
8
虹鳟
6

序号
省份
样品总数
样品品种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8
江苏
300
鳊鲂
35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草鱼
50
鲫鱼
35
克氏原螯虾
70
中华绒螯蟹
75
对虾
30
大菱鲆
5
9
山东
280
鲆鲽类
60
对虾
80
鲤鱼
50
鲫鱼
20
草鱼
35
鲟鱼
15
乌鳢
20
10
甘肃
85
草鱼
30
虹鳟
30
鲤鱼
25
11
青岛
50
对虾
30
三疣梭子蟹
20
12
大连
50
刺参
50
13
上海
80
对虾
25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中华绒螯蟹
10
草鱼
20
鲫鱼
25
14
浙江
160
对虾
40
中华鳖
30
黄颡鱼
10
大口黑鲈
10
乌鳢
30
草鱼
15
鲫鱼
25
15
福建
260
罗非鱼
30
花鲈
30
大黄鱼
70
草鱼
50
对虾
50
20
石斑鱼
10


序号
省份
样品总数
样品品种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16
河南
115
鲤鱼
40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草鱼
40
鲫鱼
35
17
宁波
100
对虾
30
三疣梭子蟹
27
花鲈
15
大黄鱼
28
18
山西
80
草鱼
4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鲤鱼
40
19
广东
310
草鱼
40
鳜鱼
65
大口黑鲈
25
澳洲宝石鲈
10
乌鳢
30
罗非鱼
65
对虾
75
20
海南
165
罗非鱼
100
石斑鱼
30
对虾
35
21
贵州
90
草鱼
40
鲤鱼
40
斑点叉尾鮰
10
22
宁夏
90
鲤鱼
45
草鱼
45
23
河北
140
草鱼
30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鲤鱼
40
鲫鱼
10
大菱鲆
10
对虾
35
罗非鱼
15
24
江西
220
草鱼
60
鲫鱼
35
黄颡鱼
20
黄鳝
25
克氏原螯虾
40
鳊鲂
20
鳜鱼
20



序号
省份
样品总数
样品品种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25
广西
205
草鱼
50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鲤鱼
40
大口黑鲈
10
罗非鱼
65
对虾
40
26
重庆
110
草鱼
40
鲫鱼
40
鲤鱼
30
27
云南
115
草鱼
40
罗非鱼
35
鲤鱼
40
28
湖北

270

草鱼
40
农业农村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鲫鱼
20
鳊鲂
30
黄颡鱼
30
鳜鱼
25
克氏原螯虾
60
黄鳝
20
中华绒螯蟹
45
29
湖南
210
草鱼
45
鲫鱼
35
鳊鲂
30
鳜鱼
20
克氏原螯虾
60
中华鳖
20
30
四川
155
斑点叉尾鮰
25
鲫鱼
35
鲶鱼
25
鲤鱼
35
草鱼
35
31
陕西
100
鲤鱼
50
草鱼
50
32
新疆
30
鲤鱼
15
草鱼
15
合计
4600



附件1-4

水产苗种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样品数量
抽检苗种
承担单位
检测指标
1
辽宁
17
鲤鱼、中华绒螯蟹、鲆鲽类、刺参等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
2
大连
3
刺参、扇贝等
3
吉林
5
细磷鱼、其他主养品种
4
黑龙江
5
方正银鲫、其他主养品种
5
内蒙古
5
四大家鱼、其他主养品种
6
天津
10
鲤鱼、鲫鱼、鲆鲽类等
7
安徽
15
鳜鱼、草鱼、鳙鱼、中华绒螯蟹等
8
北京
10
鲟鱼等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9
山东
32
鲆鲽类(含半滑舌鳎)、刺参、贝类等
10
青岛
8
罗非鱼、刺参、对虾等
11
江苏
30
草鱼、鳜鱼、斑点叉尾鮰、中华绒螯蟹、蛤类等
12
甘肃
5
金鳟、其他主养品种
13
上海
5
团头鲂、其他主养品种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14
浙江
35
乌鳢、中华鳖、罗氏沼虾等
15
宁波
5
大黄鱼、中华鳖、贝类等


序号
省份
样品数量
抽检苗种
承担单位
检测指标
16
福建
40
大黄鱼、罗非鱼、花鲈、对虾、鲍、石斑鱼、草鱼等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
17
河南
5
泥鳅、其他主养品种
18
广东
17
鳜鱼、乌鳢、罗非鱼、对虾等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19
海南
40
罗非鱼、对虾等
20
青海
3
青海湖裸鲤、其他主养品种
21
山西
5
鲤鱼、鲫鱼、鲂、其他主养品种
22
江西
15
鲫鱼、草鱼等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3
云南
5
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其他主养品种
24
重庆
5
大口鲶、其他主养品种
25
广西
15
罗非鱼、对虾等
26
河北
10
罗非鱼、对虾等
27
湖北
20
鲫鱼、鲂、鳜鱼、斑点叉尾鮰、黄颡鱼等
农业农村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8
湖南
15
鳜鱼、鲫鱼等
29
陕西
5
四大家鱼、其他主养品种
30
四川
15
鲫鱼、斑点叉尾鮰、长吻鮠等
合计
400



附件1-5

水产品(不含苗种)检测的
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抽检品种
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大黄鱼、鳜鱼、虹鳟、鲫鱼、中华鳖、大口黑鲈、澳洲宝石鲈、花鲈、乌鳢、斑点叉尾鮰、鲤鱼、鳊鲂、鲶鱼、黄颡鱼、鲟鱼、石斑鱼、鲍、刺参
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草鱼
氯霉素、孔雀石绿、喹乙醇、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中华绒螯蟹、三疣梭子蟹、克氏原螯虾、黄鳝
氯霉素、己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罗非鱼、对虾
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鲆鲽类(含大菱鲆、半滑舌鳎等)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附件1-6

检测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禁用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μg/kg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孔雀石绿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1.0
GB/T 20361-2006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氯霉素   
SC/T 3018-2004 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0.3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己烯雌酚
SC/T 3020-2004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量的测定酶联免疫法
0.6
农业部1163号公告-9-2009 水产品中己烯雌酚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
甲基睾酮
SC/T 3029-2006 水产品中甲基睾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10
喹乙醇  
SC/T 3019-2004 水产品中喹乙醇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50
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不作判定
备注: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附件1-7
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单位备选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检对象:水产养殖场(   )苗种生产单位(  )

序号

名称

所在市

所在县

抽检品种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1




2




3




5




6




7




8




9




10




填表人:                      联系电话: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
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在第二、三、四季度各开展1次。

(一)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重点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的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各有关省(区、市)依照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2-1),以及相关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见附件2-2)实施监测。

(二)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根据卫生监测结果,11个沿海省(区、市)按照《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附件2-3)的规定,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开展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年度《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4个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实施抽样检测和生产区域划型等技术性工作。抽样和划型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租车费等)由各质检机构支付,商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支付方式。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质检机构,共同制定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有关数据的汇总、分析、会商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方案。沿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等工作顺利实施。各质检机构应尽快召集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商定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有关事项,结合各有关省(区、市)海水贝类生产实际情况,帮助其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各质检机构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于4月15日前报水科院质标中心备案。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将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防范风险,及时预警。为防止食用贝类中毒,夏季高温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当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同时,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在风险因素消失后,海水贝类产品两次连续监测结果合格时,予以重新开放。

(三)提高绩效,做好总结。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要按照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提高工作绩效。各质检机构应分别于6月30日、8月31日和11月5日前,将每季度海水贝类卫生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对于监测中发现的严重超标问题,要第一时间电话通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水科院质标中心。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分别于7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每季度生产区域划型工作情况、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和划型工作季度总结及全年总结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并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水科院质标中心要对每季度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分别于8月10日、10月10日和12月31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2-1.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分配表

          2-2.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2-3.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附件2-1


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分配表

序号
省份
抽样数量
承担单位
检测品种
监测项目
1
山东
260
国家水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牡蛎、蛤类、扇贝、缢蛏、贻贝、蚶类等贝类产品
大肠杆菌、细菌总数、铅、镉、多氯联苯、腹泻性贝类毒素(DSP)、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2
大连
140
3
辽宁
140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与渔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
4
青岛
60
5
河北
150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6
江苏
170
7
浙江
170
8
宁波
60
9
福建
22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10
广西
120
11
广东
210
合计
1700



附件2-2


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


序号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判定限量值
1
腹泻性贝类毒素(DSP)
GB  5009.21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不得检出(小鼠法)或30μg/kg(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2
麻痹性贝类毒素(PSP)
GB 5009.21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或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80μg/100g(小鼠法)或100.0μg/kg(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
大肠杆菌(N)
GB  4789.3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埃希氏菌计数(第一法)
N≤230 MPN/100g(第一类生产区)
230  MPN/100g<N≤4600 MPN/100g(第二类生产区)
4600 MPN/100g<N≤46000 MPN/100g(第三类生产区)
N>46000 MPN/100g且长期无改善(禁止生产区)
4
菌落总数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测定菌落总数测定
500000CFU/g
5
GB 5009.1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1.5mg/kg
6
GB 5009.15-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2.0mg/kg(去除内脏)
7
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总和计)
GB 5009.19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0.5mg/kg

附件2-3


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

一、沿海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水贝类卫生产品监测及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并建立海水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每季度至少发布1次划型及生产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公告。

二、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所有海水贝类生产者(包括养殖、采捕单位和个人)、暂养和净化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数据库,并引导和督促其建立放养、采捕、销售记录。海水贝类生产单位数据库应及时更新。

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数据,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对本辖区的海水贝类主产区开展划型工作。划定一个生产区域的类型应该有连续三年以上或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的基础数据。

四、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的抽样检测等工作由具备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担。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应在4月至11月完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和抽样数量。

五、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站位应安排在拟划型区域内,并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总体状况、排污口数量及位置等因素确定站位密度。各次间监测的站位应原则上保持一致。

六、每个划型区内不得少于6个监测站位,靠近排污口、各类生产区的边界线区域的两个站位间距不得大于2km。其他任意两个监测站位之间的距离应小于10km。

七、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生产区:每100g贝肉内大肠杆菌值低于23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二类生产区:每100g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230MPN且低于4600MPN(含)。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上市,不可生食。

三类生产区:每100g贝肉内大肠杆菌值大于4600MPN且小于46000MPN。该区域生产的海水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或净化,达到二类生产区域标准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八、长期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改善或大肠杆菌值高于46000MPN的区域,禁止从事海水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

九、县级主管部门应将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结果在海水贝类生产区、批发市场醒目位置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县级主管部门对划定的生产区域要定期进行监测,遇有海水贝类产品卫生指标连续或大面积异常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由其作出生产区域类型是否调整的综合评估。  

十、同一生产区域内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季节之间变动较大,但连续三年以上各季度内比较稳定的,该区域应根据季节变动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十一、用于海水贝类暂养、净化的区域应用明显标志显示边界;暂养区与养殖生产区之间最小间距应在300m以上。暂养区应符合一类生产区标准,暂养区内要有分隔设施,防止各批混和。海水贝类净化厂的卫生条件应符合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

十二、个别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发生赤潮,发现海水贝类产品毒素含量超标或多批次产品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发布(或授权市、县主管部门发布)临时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暂时性关闭期间,该区域禁止采捕海水贝类。

十三、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暂时性封闭区域进行跟踪监测,风险因素消失后,海水贝类产品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合格时,予以开放。

十四、长期受污染、短期内难以改善或大肠杆菌值高于46000MPN的区域,禁止从事贝类养殖和采捕活动。

十五、每季度和本年度划型工作结束后,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季度评估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划型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辖区海水贝类生产划型区的基本情况,如生产区的名称、面积、开始监测年份、监测点位置、品种、基本海况描述等。

(二)列出监测数据。所列监测数据应包含样品名称、采样日期、采样点坐标、大肠杆菌值、站位等内容。

(三)海水贝类生产区划型图。图中应标明海水贝类生产区的地理位置、划型时间、监测点坐标、不同类型生产区之间的边界及坐标。

(四)对生产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进行描述。在海水贝类生产海区附近如有鱼类养殖场,也必须在划型图上标注。

(五)评估分析监测和划型结果。比较本年度和上年度同期的监测和划型结果,说明划型区域类型变动情况;分析各项指标的超标率变化情况,并查找原因。

(六)分析造成第三类区及暂时性封闭区的原因,对第三类及暂时性封闭区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方案。


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
安全隐患排查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进行。

(一)排查范围。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以下简称“非规范药品”)。

(二)样品数量。全年共安排抽检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550个样品,其中水产养殖用兽药275个样品、水产养殖用饲料155个样品、非规范药品120个样品(抽样任务安排见附件3-1)。水产养殖用兽药包括化学药品和中草药两类,非规范药品暂时按用途分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4类,其抽样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三)排查的主要风险物质。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风险物质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各种禁限用药物成分(见附件3-2)。各质检机构可根据被抽检省(区、市)用药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需要检测的风险物质。

(四)检测方法。风险物质已有检测方法的,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商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建立统一检测方法。

二、职责分工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负责制定和组织年度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各质检机构负责抽样检测,以及检测结果分析和报送等工作。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会商等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通报后,负责做好风险防控,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向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科学排查。各质检机构要先期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了解抽样省(区、市)水产养殖在用的主要水产养殖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种类、品牌、来源及其生产、销售、使用等情况,重点摸清主要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可能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尽量增加安全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各质检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上、下半年抽检安排,于4月10日前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突出重点,扩大范围。各质检机构要按照任务分工(见附件1)要求在相应省(区、市)重点水产养殖地区抽取样品。抽样地点以水产养殖场为主,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时,抽检的样品须保留足够完备的抽样信息、样品信息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

(三)按时完成,做好汇总。水科院质标中心于5月31日前完成统一检测方法的制定工作。各质检机构分别于7月15日和10月31日前将调研情况、检测结果(如实上报且不作合格性评价)纸质和电子文件寄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同时通报相关省(区、市)主管部门;水科院质标中心于8月5日、11月20日和12月5日前分别第一次、第二次排查和全年总结报告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联系电话: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

电子邮件:aqucfish@163.com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10—68672898(兼传真)

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附件:3-1.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

        查任务表

       3-2.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的

          主要风险物质


附件3-1


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

安全隐患排查任务表


序号
省份
样品数量
承担单位
水产养殖用兽药
水产养殖用饲料
非规范药品
1
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
45
25
2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2
北京、江苏、山东、甘肃、青岛、大连
50
30
20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
上海、浙江、福建、河南、宁波
45
25
20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4
山西、广东、海南、贵州、宁夏
45
25
20
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5
河北、江西、广西、重庆、云南
45
25
20
农业农村部水产种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6
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
45
25
20
农业农村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合计
275
155
120



附件3-2


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

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风险物质


种类及用途
监测的风险物质
水产养殖用兽药
化学药品
硝基呋喃类药物(含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呋喃它酮,下同)、喹诺酮类药物(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下同)、氯霉素类(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下同)、孔雀石绿及结晶紫、喹乙醇、乙烯雌酚、五氯酚钠等
中草药
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类,孔雀石绿,磺胺类药物(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恶唑、磺胺多辛,下同)、喹诺酮类药物
水产养殖用饲料
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类、孔雀石绿及结晶紫、喹乙醇、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四环素类药物(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非规范药品
促生长
硝基呋喃类药物、氯霉素类、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喹乙醇
杀虫
三唑磷、伊维菌素、阿维菌素
除杂
三唑磷、孔雀石绿、五氯酚钠
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
磺胺类药物、喹诺酮类药物、氟苯尼考

抄送:计划财务司、畜牧兽医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转自:改变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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