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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出台新规 在禁养区养殖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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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2 17: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养殖业污染问题引起了新余市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家行动”的通知》,严格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对禁养区6343家养殖场(户)全面拆迁或关停,对可限养区养殖场进行拆迁关停或生态化改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快推进生态立市战略部署,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实现发展与生态互动双赢,该市以拥有地方立法权为契机,出台了《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为该市继《新余市仙女湖水体保护条例》之后,第二部实体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10个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户),分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仙女湖区管委会辖区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据了解,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要限期关闭或搬迁。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户),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畜禽养殖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户)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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