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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农业部:加强养殖场备案 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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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11: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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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部令第67号)规定,养殖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在落实过程中,各地普遍存在备案不全、无依据设置备案条件、规模标准不统一、数据散落等问题。为此,我部开展了全国畜禽规模养殖场摸底调查,开发了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拟对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编码管理,为实现全覆盖监管和信息可追溯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养殖场备案信息管理,是严格落实《畜牧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按照“先备案后监管”原则,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是对养殖场实行全覆盖监管和服务的前提,是新时期推进行业精准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担当,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具体工作方案

(一)开展统一赋码

  拟至12月底前,利用1个月时间对养殖场备案信息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工作。

  养殖场赋码工作将在摸底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原则上不再开展大范围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流程为:(1)县级畜牧部门从网上平台审核、更新、完善养殖场基础信息。(2)打印基础信息表(附件1),确认准确无误后签字、盖章、存档。(3)通过网上平台批准同意备案。

  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需由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采集、录入,审核赋码流程与养殖场备案相同。

  赋码结束后,县级畜牧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尽快将备案信息反馈养殖场和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

(二)实行动态管理

  集中赋码工作结束后,各级畜牧部门要尽快实现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的基础信息实行直联直报、动态管理。新增、变更、注销等申请,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手机号码、畜禽养殖代码等方式,登陆农业部网上平台自行注册、填报、申请,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备案,市、省逐级上报。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养殖场或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可向县级畜牧部门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由县级畜牧部门审核、录入和备案。

  畜禽养殖代码等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联网管理,为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和信息互通奠定基础。加快推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避免重复报数,切实提高数据真实性。

(三)统一备案规模标准

  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由各省(区、市)自行制定规模标准。同一单位或个人饲养两种及以上畜禽且均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分别按独立养殖场备案。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均应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探索实行全覆盖备案,加快精准管理步伐。纳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考评范围的规模标准由相关考评办法另行规定。

(四)统一编码规则

  为适应全国联网管理和未来拓展要求,农业部对畜禽养殖代码编制规则进行了拓展升级,制定了《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编制规则》。已获得畜禽养殖代码的养殖场,新旧畜禽养殖代码并行使用,逐步过渡。

  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第1~6位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码、第9~14位顺序码、第15位校验码等四部分。

  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畜禽养殖代码等逐步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为纳入国家征信体系奠定基础。

(五)健全工作机制

  我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负责总体方案编制、标准制定、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协调推进工作。各地要制定完善本地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备案赋码工作将通过“全国规模养殖场信息服务云平台”完成,有关软件平台操作手册和电子文档将通过省级工作QQ群(群号51169735)共享下发,请各省(区、市)组织相关省级工作人员及时加入工作群,确保信息畅通、沟通联络及时准确。

附件:1.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表
2.专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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