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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笔者从渠县商务局获悉,该局执法大队于7月26日凌晨4点,接电话举报查获XX乡定点屠宰场违规跨区域销售猪肉。
该屠宰场属B级生猪屠宰企业,不具备跨区域销售条件和资格。
根据2010年《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能在本地销售生猪产品,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当日,查获该场违规用长安微型货车运载了7头生猪产品。目前,对猪源、屠工、场点负责人、贩运工具等相关人员的执法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立案、处罚等相关程序正有序进行中。
据渠县商务局局长李云明介绍,全县定点屠宰场点有50余家,属于A级有3家,其余为B级。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在2010年7月开始,渠县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互动制,执法人员电话24小时开机、电话号码在定点屠宰场点公示等措施。
同悉,《办法》主要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制度进行了规范,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以外,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屠宰生猪。其中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将受到严格控制,仅限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等。同时,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若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渠县在7月26日查获的跨区域违规销售猪肉是《办法》实施以来首例。
来源:达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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