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10号 关于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的公告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9-12-04
【实施日期】2009-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评论
微信扫一扫关注本站公众号
畜牧人
畜牧人养猪
关于社区|广告合作|联系我们|帮助中心|小黑屋|手机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824号
北京宏牧伟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11016518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1 Comsenz Inc. GMT+8, 2025-12-1 06:08, 技术支持:温州诸葛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