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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食品安全新规下月施行 生猪须检测瘦肉精(5月21日)

简介
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三证”不齐全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下月1日起,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生猪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三证”不齐全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流通环节销售。

  下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对进入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建立“章、证”查验制度,即猪肉胴体上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章;必须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当日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持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

  《办法》要求,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定点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检疫票证按规定逐级发放;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验章、验证工作,对章证不全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酒家、团体伙食单位食堂购进生猪产品的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市及区()的农业、商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对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测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商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工商部门负责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对买卖方式,《办法》规定,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外,本市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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