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证券简称:金新农公告编号:2011-001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或"公司")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金新农饲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66 号)核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4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 57,6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 54,542.40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20,721.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 验并出具了中审国际验字【2011】01020071《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于2011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201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 年 3 月 14 日, 公司已经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及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两家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号及余额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园中园支行,账号为 39100188000047995,截止 2011年 2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39,296.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新农在对惠州成农年产 23 万吨猪饲料项目、长沙成农年产 10 万吨猪饲料项目、哈尔滨远大牧业年 产 6 万吨猪饲料项目、金新农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金新农相关子公司)以 募集资金增资前相应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金新农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7,190 万元,存单期限和金额等具体信 息如下表: 存放银行 序号 存单期限 起始日 终止日存单金额 (万元) 光大银行深圳 园中园分行1半年2011-3-32011-9-311,890 2三个月2011-3-32011-6-315,300 合计27,190 金新农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金新农存单不得质押。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账号为 755901790410703,截止 2011 年 2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16,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新农在对惠州 成农年产 23 万吨猪饲料项目、长沙成农年产 10 万吨猪饲料项目、哈尔滨远大牧 业年产 6 万吨猪饲料项目、金新农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金新农相关子公司) 以募集资金增资前相应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金新农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8,000 万元,存单期限和金额等具体信息 如下表: 银行 序号 存单期限 起始日 终止日存单金额 (万元) 招商银行 皇岗支行1半年2011-3-32011-9-38,000 合计8,000 金新农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光大证券。金新农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光大证券作为金新农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光大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 配合光大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光大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光大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税昊峰 、张奇英可以随时到专户 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光大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 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存储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光大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光大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光大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金新农、专户存储银行、光大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光大证券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