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监管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此前,中国证监会也遇见过多起如唐人神职工股纠纷的案例,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此前同意退股并已领款的人士,由于当时职工股多为强制性,并非考察后入股,风险和投资回报并不对等,因此在政府背书的情况下,应承认这部分人退股的合理性。这部分人主要是看到公司即将IPO的利益当口,心生后悔。对另一种拒不退股的人士,其应该享有IPO原始股的权利。 正是因为职工股情况复杂,唐人神在申请IPO前对职工股退出进行了补充确认。记者了解,至少有数十人并未签字确认,另有人称并未签字认领退股款。 不过,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律师对职工股的情况则作出了另外的解释:株洲市饲料厂向职工转让湘大股份相关的三家公司各36%的股权未经当时有关主管机关商务部门审批,亦未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湘大股份相关的三家公司经审批的章程和合同也未登记该等职工及工会是股东;未经合营他方同意,亦未报审批机构批准及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职工及工会不是湖南湘大三家公司的合法股东,系经湖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按照当时历史背景下当地政策操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清退,株洲市饲料厂是该等清退的责任人。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职工股不符合当时和现在外资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株洲市饲料厂转让唐人神股权给职工的行为无效,相关职工不是唐人神合法有效的股东;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期之前对上述职工股依法进行了清理规范,履行了必备的程序,株洲市饲料厂转让股权的行为经过了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准和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股份受让方取得该等股份合法、有效;该等职工股的设立及清退事宜不影响发行人的合法、有效存续,不影响其现有股东资格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和稳定,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不过,有职工代表对该法律意见并不认可,认为对公司变革中有关管理层的问题和瑕疵,地方政府可以出面承诺兜底,而“刻意”引经据典否认职工的权利,显然是“双重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