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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对禁牧区牧民进行经济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决定:本着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相统一的原则,自治区对阶段性禁牧区域内的牧民,每年给每亩草原5元的补偿,连续补贴5年。仅此一项,每位牧民平均每年可增收4000元左右。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坚持“像抓强区项目那样抓富民项目”,把惠牧作为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千方百计增加牧民收入。为使更多的牧民从生态建设项目中得到补偿,他们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的投资力度,同时要求各地继续组织实施好现有的异地扶贫移民、边境生态移民和移民扩镇等项目。在国家和自治区已经实施的项目区之外、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的区域,通过补偿有计划地实行阶段性禁牧。对草甸草原、典型草原等草场资源状况好的地区进行划区轮牧试点,对牧民合作组织实行划区轮牧的按每年0.5元每亩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牧民合作组织建设饲草料基地,对节水灌溉设备给予补贴。在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前提下,对未超过核定载畜量的牧户进行畜种改良补贴。鼓励牧户建设标准化棚圈、青储窖、储草棚,使用风光互补发电,优先在牧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作者:陈力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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