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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识别劣质肉?新生猪检疫章已启用,蓝色代表合格,红色代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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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 00: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怎么识别劣质肉?

新生猪检疫章已启用,蓝色代表合格,红色代表不合格。


  1、正常鲜猪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弹性好,指压瘦肉的凹陷能立即恢复,气味正常。

  2、病猪肉:除有各种病的特殊病变外,大多有以下一种或多种征象;皮肤大片或全身紫红或有红色斑块或多处红点,淋巴结肿大,出血,脂肪黄染,或外观显著异常。

  3、变质猪肉:脂防失去光泽,色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外表沾手,切面潮湿,弹性差或消失指压凹陷不能很快恢复,常有腐烂或不良气味。

  4、老母猪肉:一般胴体较大,皮肤粗糙甚至有皱折,肌纤维粗,横断面颗粒大,骨硬面脆,乳腺大(常被割掉)腹部结缔组织多,切时韧性大,不易煮烂。

  5、死猪肉:全身皮肤淤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肉暗红。在较大的血管中充满黑色的凝血,切断后可挤出黑色血栓,有腐败气味。

  6、注水猪肉:骨肉色淡,新切面湿漉漉的,有的呈现许多白斑,人“梅花肉”,触之滑手,指压之有水渗出,切或割刀内可见渗水。

  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体健康:在购买生猪肉品时认准盖有蓝色印油的检疫验讫印章凡是红色印油的,均为不合格产品,请勿购买。

  同时通知:原有的生猪检疫验讫印章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近期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最新通知,详情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是规范动物检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强化检疫监管行为,我部根据各地的意见建议,组织相关省份认真研究,设计了部分新的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

  为解决生猪胴体上检疫验讫印章规格大小、印油颜色不一致等问题,我部组织对各地目前使用的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进行了研究,在基本保持原有样式基础上,对尺寸等进行了统一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样式见附件1)。同时规定,对检疫合格肉品加盖的验讫印章印油,颜色统一使用蓝色;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加盖的“高温”或“销毁”章印油,颜色统一使用红色。印油必须使用符合食品级标准的原料。已经得到批准使用针刺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其印章印迹应与本通知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所用原材料材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能对生猪产品产生污染。

(合格肉品的样章,印油颜色为蓝色)
(不合格肉品加盖“销毁”的样章,印油颜色为红色。)
(不合格肉品加盖“高温”的样章,印油颜色为红色。)

  二、启用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

  为解决牛羊肉检疫后不易加盖检疫验讫印章问题,2016年以来,我部在部分地方开展了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使用试点工作,该验讫标志参照了国际标准,并设计了防伪识别码,能有效防止伪造变造。目前该检疫验讫标志已通过鉴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样式见附件2)。

  三、启用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

  为解决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遇水脱落等问题,我部指导部分省份开展相关研究并做了大量实践,设计了新型标志。新型标志增加了防水珠光膜,具有经冷冻不易脱落、不褪色等优点。该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正面与原标志相同,背面增加了图案设计,提高了防伪水平。新型标志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背面样式见附件3),各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加施新型标志或者继续加施原标志。

  四、变更动物检疫证明及标识监制章

  由于农业农村部组建后不再保留农业部,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监制章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章”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监制章”,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请各省份到我部畜牧兽医局领取监制章样模。

  五、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做好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范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样式组织生产和使用新的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原有的生猪检疫验讫印章、牛羊检疫验讫印章和加盖原监制章的动物检疫证明及相关标识可以使用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1.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样式(略)

  2.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样式(略)

       3.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背面样式(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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