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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 山东寿光市与水产养殖单位签订《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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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9 11: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为规范水产品养殖生产,加强对水产养殖单位的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召开的“服务蓝黄战略,发展海洋经济恳谈会”上与全市12个水产品养殖基地、水产育苗场签订了2011年度《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责任目标考核等具体措施。

  一是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水源水质、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并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外购用于繁殖的亲本和幼体必须经过检验检疫。

  二是水产养殖单位落实“五项制度、三项登记”,认真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是水产养殖单位需外购苗种的,苗种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并保留其检疫证明。

  四是水产养殖单位必须遵守《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规定,不得使用禁用渔药;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

  五是定期监测养殖用水,保证生产用水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2-2001)、《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51-2001)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六是逐步实行水产品产地准出制度。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出具《产地证明》,以确保能够进行责任追溯;水产养殖单位要正确使用申请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七是水产养殖单位积极配合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管、指导,并积极配合农业部、省、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出处: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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