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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刍] 三聚氰胺列入乳粉企业自检必检项目,不得依靠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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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09: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对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乳制品的企业提出了更具体、更细致、更明确的要求。比如要求企业必须有三聚氰胺检验能力,不得委托其他部门进行检验,同时,企业要保证对每批购入的生乳和原料乳粉进行三聚氰胺检验。
  记者发现,与之前2006版的审查细则相比,新版细则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检验设备、企业自检项目等方面都有更为具体和细致的要求。
  比如这两项审查细则明确限制仅仅具有包装场地、设备、工序条件的,不是完整的生产条件,不予生产许可审查;将2006版审查细则的必备生产资源修改为生产条件审查,新增了相关内容,既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要求保持一致,又细化了审查的具体内容,使审查操作更加便捷;在设备核查部分提高了部分设备技术或参数要求。同时做了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在内的7项补充。
  按照《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自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维生素、菌落总数、食品添加剂、三聚氰胺等各类指标共64项,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得进行委托检验,检验人员中须有两人以上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
  据了解,这两项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有关方面和网民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就审查细则的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生产许可检验和其他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直接属于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范围的技术性意见和建议,质检总局已认真作了研究并尽量采纳。
  据悉,这两项审查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同时废止。
  婴幼儿配方乳粉
  按照这两项审查细则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包括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乳制品
  乳制品则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和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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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0: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想法,但未必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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