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种猪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种猪测定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凡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种猪场和具备测定条件的二级种猪场,必须按照本规程开展种猪现场测定工作。
一、现场测定条件与要求
1、测定对象与品种要求
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准备申请验收的新建种猪场均应对其场内的大约克、长白和杜洛克等纯繁选育种猪和部分用于杂交生产种猪开展种猪现场测定。
2、测定品种规模与血统要求
测定品种应含有4个以上血统的种公猪和具有60头以上本品种的基础母猪核心群。
3、测定猪舍要求
现场主要进行生产性能测定和母猪繁殖性能测定,应具有基本一致的圈舍、运动场、光照、通风、保暖、饮水和卫生等条件和设施的种猪性能测定舍和母猪繁殖舍。测定舍内采用钢栏、半漏缝地板,原则上公猪每头不少于5-6M2,母猪每头不少于2M2的饲养面积。
测定公猪单栏或同胞一栏饲养,测定后备母猪每栏2-4头。
4、档案记录要求
现场测定应建立完善的种猪档案记录、性能测定记录、繁殖性能记录和个体识别标志,繁殖性能记录应分年度、季节、胎次,并分别记录。
5、测定猪个体要求
(1)测定猪应品种特征明显,来源清楚,有个体识别标志,有二代以上系谱可查,有出生日期、初生重、断奶日期和断奶重等记录。
(2)参与性能测定的个体应发育正常,二月龄体重达到18kg以上,同窝无任何遗传缺陷,肢蹄结实,有效乳头不得少于14个。总产仔数连续两胎低于8头的母猪,其后代不做测定。
(3)同一批参加测定的个体出生或产仔日期应尽量接近,最好不超过两个情期,即42天。
6、测定猪的选择和数量
每头公猪的后裔中,至少选择3头公猪进行测定;每头母猪的后裔中,至少选择1头公猪和2头母猪进行测定(可以同窝,也可以不同窝)。
7、测定猪健康要求
(1)开展现场测定的种猪场,必须在近两年内未发生过烈性传染性疾病。
(2)在进行测定1周之前完成常规免疫注射和体内外驱虫。测定猪舍进猪前3天应进行彻底清洗与消毒。
(3)受测猪须健康无病或病后经治疗迅速康复。
(4)各参与场必须定期在每批次受测猪中随机抽取占该批次测定猪总数10%的猪只,由就近市级以上检疫部门对猪瘟、伪狂犬病、萎缩性鼻炎、蓝耳病等疫病进行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检疫证明。
8、其他要求
(1)测定猪群经选定后,参测场须将测定申请报送河南省种猪遗传评估中心核查备案。结测后,将被测种猪档案及测定成绩送交河南省种猪遗传评估中心。
(2)现场测定使用的称重器具必须是技术监督部分核准的型号并经检验合格;背膘、眼肌测定设备统一采用河南省畜禽改良站购置的专用B型超声波仪,使用自备A超的单位,所用A超必须用B超校正60头以上。
(3)测定栏舍条件、饲养员、技术人员等都应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小环境误差。
二、预试
性能测定猪提前7~10天转入测定舍,进入正式测定前应进行预试,以适应测定期饲料与环境条件,并观察其健康状况,若有发病应立即治疗,经多次治疗无效,应予以淘汰;若发生传染性疾病,应按兽医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三、测定方法
1、测定始末要求
经隔离观察与预试以后,体重达到30kg时进入正式测定,当体重达到100kg(80~105kg)时结束测定。入试体重和结束体重均连续12小时以上空腹后称重(可在早晨饲喂前空腹称重)。
2、测定性状及方法
(1)日增重
30~100kg体重阶段平均日增重;
(2)饲料利用率(料肉比)
30~100kg体重阶段每增重1kg消耗的饲料量。
(3)达100kg体重的日龄
(4)达100kg体重的活体背膘厚度
3、母猪繁殖性能测定方法
母猪繁殖性能测定头胎、2胎及经产母猪产仔数、产活仔数、初生窝重、断奶育成数、21日龄窝重、断奶窝重及遗传缺陷性状。
四、测定猪的饲养管理
测定猪栏舍条件应尽量一致,根据不同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营养需要确定相应的营养水平。
饲喂程序参考:性能测定猪应以以下三种营养水平要求配料,测定猪体重为30~45kg期间饲喂1号料,45~70kg体重时饲喂2号料,70kg至测定结束饲喂3号料。
测定猪营养水平参考标准:
? ※?1号料营养水平
可消化能13.8MJ/Kg;粗蛋白18.5%;赖氨酸1.0%。
? ※?2号料营养水平
可消化能13.4MJ/Kg;粗蛋白17%;赖氨酸0.8%。
? ※?3号料营养水平
可消化能13MJ/Kg;粗蛋白15.5%;赖氨酸0.65%。
性能测定猪只均采用自由采食,自由饮水的饲喂方法。
五、测定成绩的评定
公猪性能测定成绩的评定和后备母猪性能测定成绩的评定主要根据估计育种值或综合选择指数值高低,结合种猪外型进行评定。母猪繁殖性能测定按各品种标准评定方法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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