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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0 13: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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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米不完善粒检验的有关规定
来源:国粮办[1997]64号 作者:国家粮食储备局 日期:9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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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玉米不完善粒中未熟粒、烘伤粒和污染粒(烟熏粒)的判定指标和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玉米。
2、判定指标
2.1 粒面:指玉米颗粒的正反两面,不包括侧面和顶面。
2.2 长度:指玉米颗粒的基部到冠部的长度。
3、未熟粒
籽粒不饱满,颜色呆白、瘪缩、与正常粒显著不同的颗粒。
3.1 呆白粒:粒面全部颜色呆白、无光泽的颗粒。
3.1.1 检验:检验时用小刀将被检粒切开,在自然光下观察有无角质。
3.1.2 归属:有角质的颗粒归属为完善粒,无角质的归属为不完善粒。但整批玉米为粉质种白玉米的,以瘪缩项作为判定归属的依据。
3.2 瘪缩粒:籽粒不饱满,粒面皱缩、凹陷的颗粒。
3.2.1 检验:在自然光下观察被检粒的瘪缩情形和程度。
3.2.2 归属:
a 冠部瘪缩的颗粒归属为不完善粒。
b 冠部不瘪缩,基部只有一面瘪缩的颗粒,瘪缩部分长度小于本颗粒长度2/3的归属为完善粒,大于或等于2/3的归属为不完善粒。
c 冠部不瘪缩,基部两面都瘪缩的颗粒,两面瘪缩部分都小于本颗粒长度1/2的归属为完善粒,只要有一面瘪缩部分长度大于或等于本颗粒长度1/2的归属为不完善粒。
3.3 既颜色呆白又瘪缩的颗粒,分别按上述规定检验,分类归属。
4、烘伤粒
籽粒经过烘干,胚或胚乳变为深褐色的颗粒。
4.1 检验:检验时用小刀剥去被检粒的表皮,在自然光下观察胚和胚乳的变色情况。
4.2 归属:剥皮后胚或胚乳无深褐色变化的颗粒归属为完善粒,有深褐色变化的颗粒归属为不完善粒。
5、污染粒(烟熏粒)
籽粒因烘干被污染,粒面呈黑色部分大于本颗粒单面面积1/2的颗粒。
5.1 检验:在检验不完善粒的试样中,不加挑选地数出100粒,再从这100粒中拣出污染粒计数。
5.2 污染粒数大于5%时,该批玉米要降低一个等级。
5.3 污染粒数小于或等于5%时,不降低等级,但要按本规定“4、烘伤粒”进行检验,分类归属。
6、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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