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渔药配伍禁忌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注意渔药在使用过程中的配伍禁忌,对于正确用药、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降低用药成本等十分必要。
⑴生石灰:不能与漂白粉、鱼康、鱼安、钙、镁、重金属盐类、有机化合物等混
⑵漂白粉: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⑶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如甘油、酒精等会还原脱色失效;与甘油、药用鞣酸研磨时可爆炸。与氨及其制剂呈絮状沉
⑷新洁尔灭:为季铵类表面活性剂。不能与碘、磺化钾、过氧化钠、氧化剂混用;不能与肥皂、洗衣粉等表面活性剂混用。
⑸碘及其制剂:与铵水、铵盐类生成爆炸性磺化物;与碱类生成碘酸盐;与重金属盐类生成黄色沉淀;与硫代硫酸钠、鞣酸氧化脱色;与生物碱共用会变成蓝色;与龙胆紫共用疗效减弱;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会分解失效;与一些呋喃类药物的拮抗作用;与碱性药物、抗胆碱药、H2受体阻滞剂混用会使本药物的吸收减少。
⑹ 青霉素:与碱性药液如ST注射液等逐渐失效;与酸性药物如四环素等分解失效;与氧化剂、碘配、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溶液失效;与重金属盐如铜、汞、铅等失 ⑺土霉素:与中性及碱性溶液沉淀失效。 ⑻金霉素:与复方碘溶液沉淀失效。 ⑼四环素: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⑽硫酸铜:与氨溶液生成蓝色沉淀;与鞣酸及其制剂生成暗褐色沉淀;与碱性液体生成深蓝色沉淀;放置或加热呈黑色。 (11)敌百虫:不能与碱性药物一起溶解混合使用;溶液长久放置逐渐分解失效; 与阿托品、磷毒一起使用会产生拮抗作用失效。
禁止使用的渔药有哪些?
(1)禁止使用原料药。
(2)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3)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 (4)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5)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成分使用。 (6)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 (7)禁止使用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禁用药物。 怎样确定给药时间? ⑴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⑵给药时间一般常选择在晴天上午㈠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⑶最适给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渔药理化性质、天气情况、环境因素、水产动物生态习性。
用药注意事项有哪几个方面? 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鲴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C以下),对鲢、鳙、鲫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河蟹不会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外用消毒、杀虫药: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施药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代森铵和代森锰锌:不可应于鳜鱼。代森铵用后易导致缺氧,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硫酸乙酰苯胺: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鱼苗及虾蟹苗慎用。 大黄流浸膏:易燃物品使用后注意增氧。 硫酸铜: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禁用。 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鲴、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高锰酸钾:斑点又尾鲴、大口鲶慎用。 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盐酸氯苯胍:若做药饵搅拌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内服时,无鳞鱼或乌鳢会出现强烈的毒性。 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杀藻药物: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C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