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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虾塘纠纷起源:股东对虾场被低价抵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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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1: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海网资讯:
法院将孵化桶等设备拆除后,遗弃至虾场外
      因为陷入买卖合同纠纷,位于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多一村的万达虾场被乐东法院查封,裁定拍卖抵债。在9月1日的采访中,万达虾场原股东杜某及现承包商高某均对法院将投资500多万修建的虾场用于抵销几十万欠款的行为表示质疑。

  股东对虾场被低价抵债不满

  9月1日上午,南海网记者来到万达虾场。经了解,该虾场宽约150米,长约1000米,实际占地面积140亩,水域面积100亩,有6大14小共20口虾塘。1999年3月8日,三亚万达实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之一的杜某向黄流镇多一村委会承包村集体土地30年后,投资300多万元,历时半年建设而成万达虾场(共九口大塘)。2008年,承包人高某又投资100多万元,将其中3口大塘改建成14口小塘,使万达虾场升级改造成对虾养殖、石斑鱼亲鱼、石斑鱼苗培育于一体的综合养殖基地。

  “这个虾场先后投资了500多万,但是法院却用它来抵偿几十万元的欠款。”股东杜某称,万达虾场于2001年左右拖欠三亚凤凰农副实业有限公司虾饲料款49万、三亚永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7万,而乐东县法院以(2004)乐执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万达虾场及附属物,进而委托评估、拍卖及裁定抵债。

  杜某还就虾塘的评估透露了一个细节,2005年9月,乐东法院曾私自确定海南博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万达虾场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为920964元(含土地经营权价值)。在杜提出异议后,又确定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其对万达虾场的估价结论为1444096元(尚未对土地价值予以评估)。

                                                         将石斑鱼苗打包装好
养殖户对清理期限不满意

  于2007年6月25日承包整个虾场的高某表示,她在不知道万达虾场已被查封的情况下,签订了虾塘承包合同书。在对虾塘进行改造升级后,高某又将部分虾塘转包给养殖对虾的谢某、丁某和夏某,以及养殖石斑鱼苗的王某和台商张某。

  在2009年8月28日,乐东法院对万达虾场进行长达4个多小时的强制排水过程中,一众养殖户均遭受不同程度损失。在养殖户出具的损失情况报告中:谢某与高某合作的6口虾塘共损失约40万元;王某的5个石斑鱼苗鱼塘共损失约30万元;台商张某的3个石斑鱼苗鱼塘损失约30至40万元;丁某承包的两个虾塘刚投放虾苗,损失约1万元。此外,虾场在被民工强制拆除时,损坏和丢失的设备尚末完全统计,目前估计已有5—8万元的损失。

  台商张某的技术员告诉南海网记者,他们在之前已经投入近20万元先后培育了8批龙胆石斑鱼苗,仅成功了这一批。没想到最后竟然付之于流水,仅残存1-2万尾鱼苗。

  尽管法院的(2004)乐执字公告已经通知了应在2009年8月23日前自行清理万达虾场的虾塘,但对于法院将鱼虾强行排进大海的执行方法,养殖户们仍表示不满。养殖户称,在乐东法院的(2004)乐执字公告发布前(即2009年6月5日前),他们就已经向虾塘中投放了虾苗和鱼苗,目前尚未成品收获,如果于8月23日前自行清理,势必将造成重大损失。

专门驱车上门购买龙胆石斑鱼苗

曾向法院提出异议未获回应

  虾场承包人高某及土地出租方黄流镇多一村委会曾分别向法院提出了《暂缓执行申请书》和《抵债执行异议书》。

  承包人高某在《暂缓执行申请书》中声称,“对虾的养殖及收获有一个长期的过程,至目前,所投放的虾苗仍没有达到收获的标准,如强令申请人清塘,必将使申请人血本无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而多一村委会在《抵债执行异议书》中陈述道,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未经村民集体同意,不能抵债。”

  但就高某的申请及多一村委会的异议,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作出回应。

  乐东法院执行局:万达虾场损失可能没那么严重  

 
  9月1日,就万达虾场股东、承包人和养殖户的说法,南海网记者前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南海网记者赶到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时,门卫室值班的工作人员称,院领导不在单位。随后,记者见到了该院执行局刘局长。

  刘局长在交谈中透露,8月28日对万达虾场执行措施时,由该院院长、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等领导亲自到现场坐镇指导,有一百多名司法干警人员参加,并雇佣了几十名民工帮忙。在到达虾场后,确实曾拨出虾塘中的排水管,向大海中强行排水。为体现人性化执法,避免养殖户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法院还在养殖户张某、谢某和王某分别缴纳2万、1万及5千元保证金后,同意了他们提出的延期15天清塘的要求。

  对于乐东法院未对承包人高某的《暂缓执行申请书》及黄流镇多一村委会的《抵债执行异议书》作出回应裁定一事,刘局长也给出了解释。据刘局长介绍,高某为杜某的弟媳,其早已知晓虾塘被查封的实情,仍继续使用和转租虾塘,所以对其暂缓执行的申请不予采纳。而未对多一村的异议书作出裁定,则是因为多一村村委会主任吴为勇向法院表明,该异议书是由杜某拟好后交由多一村委会盖章的,并非多一村村民对(2004)乐执字第15-14号裁定书存在异议。

  当谈及万达虾塘养殖户的巨额损失时,刘局长认为真实情况可能并非如养殖户所说的那般严重。他对此的说法是,大虾塘的面积达到了10亩一口,而排水管的口径并不大,所以要完全排干一口塘需要一整天时间。此外,刘局长称,乐东法院在2004年就已经将万达虾塘查封,并且于2009年6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于8月23日前清塘,而养殖户在这种情况下仍未自觉清理,已经相当于是在妨碍执行公务。

  与此同时,万达虾场的承包人高某及养殖户们也表示将向省有关部门反应情况,甚至提起诉讼,要求乐东法院赔偿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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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3 13: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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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0: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执法手段不高明,其实将养殖户搞死,对地方经济,对国家来说又有什么好处?家破人亡,激起民愤...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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