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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业合作社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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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14: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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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6: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围绕“建设和谐新农村”、“组织起来闯市场”、“增收致富靠合作”、“合作生产安全放心食品”、“干部群众畅谈合作社法”等专题,以领导访谈、专家点评、社长采访、农民社员共话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好畜牧合作社的信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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