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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问题猪肉牟利 屠宰销售收购者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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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4 22: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贩卖问题猪肉牟利 屠宰销售收购者均获刑
  • http://animal.aweb.com.cn 2009年01月26日13:48 中国法院网
  •   明知死因不明,但为谋取利益竟然低价收购后屠宰、清洗再到销售,数百斤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问题猪肉就这样流入了市场。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生产、销售问题猪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参与收购、屠宰、清洗和销售的五人分别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2008年2月始,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并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光耀村130号处非法进行屠宰,倪某某明知郭某某屠宰的是死因不明的猪,仍帮助郭某某清洗猪肉。嗣后,由郭某某将上述部分猪肉低价销售给上海市黄浦区一销售肉类食品的店铺“妈咪油屋”实际经营者赵某某、陈某某夫妇,赵某某夫妇明知上述猪肉系不符合卫生标准,仍加价销售给他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08年4月16日,郭某某与上海市某猪场的杨某某电话联系后,由杨某某将其养猪场内的1只死猪低价销售给郭某某。当日中午,郭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某社区非法屠宰死因不明的猪时,被公安机关等部门当场查获,并缴获死因不明的猪肉100公斤。当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等部门又在上海市黄浦区“妈咪油屋”内抓获赵某某、陈某某夫妇,并当场查获死因不明的猪肉400余公斤。经上海市奉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上述猪肉均为猪只死亡后并且死因不明加工而成的分割肉。
      案发后,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而杨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赵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陈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倪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判决后,“妈咪油屋”的实际经营者之一赵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某故意收购他人不具备卫生检验证明的猪肉,经过其加工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且猪肉经检验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奉贤分局从赵某某经营场所的冰柜内查获了已分割的猪肉,并由上海市奉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屠宰感官检验的方法进行肉品检验,所检验的猪肉肉色呈暗红色,无光泽,少弹性,血管内有血凝块,放血不全,有明显臭味,明显属于死亡后屠宰、分割。经判断猪肉为猪只死亡后并且死因不明加工而成的分割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对查获的猪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认定上述猪肉的感官性状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在通过司法程序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法官提醒市民,死因不明的生猪,除少数因外伤、运输过程或中毒致死外,绝大多数是由瘟猪、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导致死亡。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显示这类来路不明的猪肉含有潜伏多种病原微生物,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病原,一旦供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因此市民在购买食品时还是要到正规商家,并注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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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7: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从事畜牧行业的都吃素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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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7: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缺少教化呀。太坑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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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4: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严重,也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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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7 15: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从事畜牧行业的都吃素斋了!
只有亲眼看见活蹦乱跳的宰杀了我才敢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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