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疫苗、兽药的采购和使用由各生产基地主管兽医按月向总兽医师报各基地的滚动计划,总兽医师审核报总经理处审批签字后报财务室备案。
2.所购疫苗、兽药必须具有厂家提供的三证,距失效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3.疫苗、兽药由专人保管,根据不同温度、避光等保存条件分类保存。
4.在保管、使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疫苗、兽药的有效期,不得因人为因素造成过期失效。
5.发往各基地的疫苗由专人包装于疫苗包或泡沫箱中,并将冰袋放入其中,开具随货同行单一同交给司机,由司机亲手交给基地主管兽医,如果主管兽医不在,交给基地主管或其他技术人员,按要求立即保存于冰箱,并与随货同行单对照确认,记录入库。同时通知发货人疫苗已收到,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疫苗保存不当而失效。
6.散装药物应在包装袋内放入写有药品名称的字条,以免时间长了不知是何种药。在使用过程中应称量准确,每批损耗不得超过0.5%。
7.生产基地用药,必须见处方发药,处方由主管兽医开具,并作为疫苗、兽药出库的唯一依据。
8.每月月末由财务部负责盘库,当月疫苗、兽药使用情况按实际发生汇总上报财务部。
9.每批猪按阶段分别汇总疫苗、药品费用,核算出各阶段的准确费用,计入成本。
10.各基地主管兽医应做好疫苗、兽药的出入库记录,包括名称、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数量等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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