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销饲料,个体户汤某和饲料公司业务员在养殖户面前夸大效果,不曾料到却要为此补偿养殖户20000多元。7月21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7年5月6日,个体户汤某和某饲料公司的业务员一起到养殖户胡某的养猪场推销饲料,为了让胡某放心购买自己的饲料,汤某和业务员在胡某面前承诺:只
要吃其饲料5包,保证生猪出栏平均体重达200市斤,否则,按生猪市场价格补偿。见胡某半信半疑,两人又当场写下了书面承诺书,交由胡某收执。后胡某购买
该种饲料1202包喂养221头生猪,结果生猪平均体重却不到185斤,与对方承诺的效果相去甚远。
2008年5月20日,胡某一纸诉状将个体户汤某和某饲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补偿生猪体重差价款20157元及多用饲料款680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在平等条件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诺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法履行承诺,故判决被告补偿原告生猪体重差价款20058元,原告要求补偿多用饲料款6808元不在承诺之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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