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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留坝一罪犯因抢劫大鲵鱼苗杀人被判死刑

2010-11-23 14:27| 发布者: feifei8526| 查看: 1074| 评论: 0|来自: 陕西法院网

摘要: 11月16日上午,陕西汉中中院在留坝法院公开宣判了唐崤荣抢劫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唐崤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月16日上午,陕西汉中中院在留坝法院公开宣判了唐崤荣抢劫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唐崤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唐崤荣,男,农民。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唐崤荣得知杨华(化名)的大鲵养殖场将在10月29日与入股的股东分大鲵幼苗,即决定盗窃大鲵幼苗卖钱。10月28日13时许,唐崤荣窜至杨华的大鲵养殖场伺机盗窃。到鱼场后,发现看守人杨本立在场内,便决定将杨本立骗出后再去盗窃。他随即返回家中取了一把锄头和手套,来到鱼场谎称其家的木耳架倒了,请杨本立帮忙,杨本立答应后两人一起来到唐崤荣家耳场,唐崤荣又谎称回家取斧头,欲盗窃大鲵鱼苗。杨本立称离鱼场近,自己回鱼场取斧头。当杨本立往鱼场返回途中,唐崤荣尾随其后趁杨不备,从杨本立身后用所带的锄头击打其头部使之倒地后,用双手掐住杨本立的脖子,后用锄头多次用力打击杨本立胸部,致杨本立当场死亡。随后,唐崤荣从杨本立身上取下的钥匙将鱼场门打开,劫走大鲵幼苗1309尾,价值人民币137445元。经法医鉴定:杨本立系钝性外力作用颈部及胸部致颈部受压窒息并心脏损伤,主动脉弓横断,大失血死亡。唐崤荣犯罪后,还进行了掩埋尸体、毁灭证据等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崤荣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财物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所劫取的财物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手段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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