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下同)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继续在东北地区实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今年玉米(国标三等,下同)临时收储价格为内蒙古自治区和辽宁省0.76元/斤、吉林省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
中储粮总公司要合理布设临时收储库点,扩大收储库点范围,合理调度使用烘干设施,对农民愿意交售的粮食要不限收、不拒收,实行敞开收购。全面启动玉米临储收购后,对当地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派不出监管人员的委托收储库点,参照200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指定临时收储库点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秋粮收购政策,严格执行质价标准,提高服务水平,方便农民售粮,同事要加强对国家秋粮收购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均衡有序售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南方饲料消费省份要积极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南方饲料消费大省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抓住东北产区玉米集中上市粮源充裕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本地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企业到东北产区采购玉米,充实地方储备和企业库存,确保本地饲料粮供应。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6省(区、市)的地方储备粮公司和饲料加工企业,要在本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统一委托本地一家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2009年新产玉米。对2009年12月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东北地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格收购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运到本省(区、市)的玉米,中央财政将根据实际到货数量(折合标准水份)给予0.035元/斤的一次性费用补贴。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在此期间到东北产区按不低于临时收储价收购新玉米并运抵上述省(区、市)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临时收购价格一定幅度后,中央财政适时停止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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