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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动物防疫列为各级领导政绩考核指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自治区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常年程序免疫,春秋集中免疫”的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和布氏杆菌病等动物疫病,适时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并及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在全面开展疫情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户)、畜禽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定时定点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完成奶牛健康普查年度任务。自治区、各盟市要定期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做好预警预报,完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时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散布疫情信息。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或其他违反疫情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着力加强流通环节的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加大产地检疫力度,严把饲养、屠宰、加工、储运和交易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取缔。加强对规模化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达到

    100%监管。此外,各地要建立稳定的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机制,将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和稳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所需免疫、监测、净化、检疫监督、兽药监管、物资储备、疫情扑灭等经费投入。(文/刘欣荣)

摘自: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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