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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险的开放性设计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预计在今年“十一”前启动,这意味着农民60岁以后可以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

  所谓“新农保”跟“老农保”区别在于:后者是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其实还是“自我储蓄”,而“新农保”则是政府补贴(集体补助)鼓励个人缴费的“国家诱导”,提供农民参保积极性,不至于有新式“摊派费用”之嫌。因此,新农保将有两个支付结构: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多缴多得)、国家补助构成基础养老金,意在兼顾“效率”与“公平”。

  将社保、医保推进到农村领域,是应对2020年以后老龄化高峰期严峻挑战的重要战略举措。联合国测算中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将从2000年的8700万上升到2030年的2.4亿,那时中国的老人将是美国老人4倍多,中国的“老年抚养比”(即供养需求和社会劳动人口的比值)将从现在的0.11(9人养1老)上升到2020年的0.18(飙升64%),2050年将达到难以置信的0.42。重要的是,那时候农村老年人口将是城镇的1.6倍。如果考虑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持续的流出速度没有很大的衰减,那么农村老人比重将更高,形成庞大的“供养债务”,因此推动农村社会养老尤为迫切。

  我们认为,“新农保”所构建的基础性框架是非常正确的。“国家诱导”非常重要,同时各地因地制宜进行试点改革也是必要的,但是这个框架存在着某些含糊和冲突,需要在动态演化中诞生出新的智慧来解决。例如各地试点方案的庞杂(大账户、小统筹)是否会成为未来统一性的农保机制产生矛盾?

  比如有些地区采取的是区(市)、街(乡镇)、村(居)、个人四级负担机制,按照农民纯收入确认缴费基数和档次、有的地区是根据农民年龄段划分成不同的个人缴费基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有的是根据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比如每月120元)来设计补贴数字。庞杂的模式必然导致未来制度衔接和提高统筹层次的难度,而这将妨碍人口的流动、劳动力的配置以及赡养选择(跟随异地儿女)。从这个角度上看,各地试点模式应当最终过度到“可接轨”的主流模式上来。

  农民参加“老农保”积极性不高,除了“自我储蓄”以外,担心养老金的挪用和寻租问题。现在,新农保确认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员工资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从农保基金中提取管理费,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改革。

  不过,这衍生了新难题需要克服,一个是增加了地方(尤其是县级)的财政支持矛盾,很多县镇是“吃饭财政”,如何对这一情况实施“转移支付”?另外一个是基金的增值问题,基金管理人的财政化编制导致“投资懒惰化”,他们只会存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和通胀预期强烈的阶段,基金难以保值遑论增值?但如果给予其“激励”,农民又会担心这些人的投资能力以及腐败机会。

  另外,各地政府都推出了“土地换社保”,意在解决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甚至“土地换社保”扩大为一种更为广泛的“赎买政策”。我们认为,“土地换社保”给征地农民提供了补偿机会,这体现了“道义原则”,同时“土地换社保”也为其他农民提供了一种“选择”,只是这种“选择”一定要是非强制的、尊重农民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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