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形成并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9年七月二十日签署命令通过后,国务院发布第557号令予以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以食为天”,然而当今社会,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些已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立法与正式实施迫在眉睫。 一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其间,法制办曾先后四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召开了五次协调会;同时专门听取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2009年4月24日至5月4日,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万条意见;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食品安全监管客观规律,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9年7月20日签署命令通过后,国务院发布第557号令予以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此,我国的食品安全有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