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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安全监管渎职定罪 来得好更要执行好

2010-12-30 11:12| 发布者: jieming| 查看: 1089| 评论: 1|原作者: 杨龙|来自: 乳业时报

摘要: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并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
  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并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渎职犯罪中单列出来,可以通过法律的严惩,让那些职能部门和官员切实承担起责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在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为百姓的餐桌再上一道安全的保险。
  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各方关注热议,但到底能不能从根本上有效治理食品行业多年积累的监管乱象呢?担心是可以有的。所谓“渎职罪”我们大都耳熟能详,因为在刑法里面早就有规定。而“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听起来,既熟悉,也陌生,立法机构为什么偏要在食品安全领域单独设立一个新的监管“渎职罪”,而不是其他任何一个行业呢? 历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都缺乏明晰的标准和流程,监管力度不足导致问题频发。《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个部门进行分段管理,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工作。“多龙治水,治不好水”的局面被广泛诟病,“有利益大家上,出问题大家让”的现象更让公众在食品上所受到的安全威胁再三出现。
  事实上,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就已经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规定了降级、撤职或开除等处罚措施。刑法增加“食品安全渎职罪”不可谓不震慑,责罚不可谓不严苛,然而,要想让这一罪名真正成为监管者的紧箍咒,不得不考量其他几个因素:其一,历史上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究竟是“无法可依”还是“违法不究”?新法解决的是依据问题,但如果法条有了,而执行乏力,就算罪名再吓人,也徒具观赏意义;其二,食品安全固然重要,但人命关天且监管成疾的领域并非独此一家,比如药品领域、矿业领域,是不是都需要一个单列的渎职罪名?其三,定罪的前提是认定渎职事实,但实际上我们知道,除了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要确认某个官员是否渎职,简直难如上青天,总会有种种借口和有形无形的力量为他们开脱。
  仔细研读,拟增加条款中“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犯罪的客观方面。可食品安全事故大多具有一定“潜伏性”,可能后果在短期内显现不出来。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一段时间内看不到“严重后果”时怎么处理?这也是个问题。参照国外相关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提高食品安全最重要的改革措施之一,应该是允许现行的私人民法诉讼及破产体系真正地发挥作用,这样一来受害方将能在政府之外独立采取行动,公民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获得赔偿,这样食品安全体制才会真正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
  而在我国,更多的时候公众被孤立在了整个监督监管体系之外,出现食品安全相关问题,有关部门要求层层上报,却不能及时公之于众。所以,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条款的增加是一种进步,但具体落到实处、处理问题时,可能还要有更多的司法解释来支持,也更加需要公众广泛的参与,否则食品安全渎职罪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于监管无益,于公众无益。
  本文来源:乳业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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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ujinshui 2010-12-30 11:16
执行力不行,就怕执行到自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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