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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款迟迟收不回来 男子向鱼塘投毒潜逃六年被抓

2010-12-22 09:33| 发布者: feifei8526| 查看: 1129| 评论: 0|原作者: 陈志高 钟紫薇|来自: 东莞时报

摘要: 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他人迟迟未付饲料钱,为泄愤报复竟把农药倒入他人鱼塘,致其损失惨重。

   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因他人迟迟未付饲料钱,为泄愤报复竟把农药倒入他人鱼塘,致其损失惨重。12月4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货款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施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施某给徐某等人供应鱼饲料,后因鱼饲料的质量问题,徐某等人一直拖欠着施某的饲料钱没给。因此而怀恨在心的施某先后三次于晚上,携带农药到谢岗镇、惠州市惠城区等地,将农药投置于徐某等人承包的鱼塘里,致使其养殖的鱼大量死亡,损失价值共约48万元。

  作案后,施某东躲西藏了6年,终于2010年6月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0年10月1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以投放农药毒害鱼塘养殖的鱼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施某认罪态度较好。另外,施某家属已赔偿徐某等人共计105000千元,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对被告人施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被告人施某在遭遇货款纠纷时没有理智对待,反而采用了此种损人不利己的极端方式,并为此潜逃6年之久,终是难逃法网。施某因自己的行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谓是得不偿失。张法官提醒大家若遇此类货款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万不可为泄一时之愤而赔上自己的前途和自由。

                                            本文内容由 feifei8526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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