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酸牛乳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公害食品生鲜牛乳为主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乳酸菌发酵制成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的检验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409 牛乳检验方法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 16347 乳酸菌饮料中乳酸菌的微生物学检验 GB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细则 NY 5045 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 3 分类 3.1 无公害食品纯酸牛乳 以无公害生鲜牛乳为原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3.2 无公害食品调味酸牛乳 以无公害生鲜牛乳为主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食糖、调味剂等辅料,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3.3 无公害食品果料酸牛乳 以无公害生鲜牛乳为主料,脱脂、部分脱脂或不脱脂,添加天然果料等辅料,经发酵制成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鲜牛乳应符合NY 5054的规定。 4.1.2 添加的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添加防腐剂。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不得超过表2规定;同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签上标注的净含量。 表 2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允许值
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4规定。 表 4 卫生要求
应符合表5规定。 表 5 微生物学要求
5.1 色泽和组织状态: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5.2 滋味和气味:取适量试样于50mL烧杯中,先闻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 5.3 净含量:按JJF 1017执行。 5.4 脂肪:按GB/T 5409执行。 5.5 蛋白质:按GB/T 5009.5执行。 5.6 非脂乳固体:按GB/Y 5409执行。 5.7 酸度:按GB/T 5409执行。 5.8 硝酸盐、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执行。 5.9 黄曲霉毒素M1:按GB/T 5009.24执行。 5.10 汞:按GB/T 5009.17执行。 5.11 砷:按GB/T 5009.11执行。 5.12 铅:按GB/T 5009.12执行。 5.13 铬:按GB/T 14962执行。 5.14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执行。 5.15 倍硫磷:按GB 17331执行。 5.16 甲胺磷:按GB 17331执行。 5.17 久效磷:按GB 17331执行。 5.18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和GB 4789.18执行。 5.19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和GB 4789.18执行。 5.20 乳酸菌:按GB/T 16347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质量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例行检验的要求时。 6.3 交收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4 判定规则 6.4.1 一项指标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6.4.2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6.4.3 感官、净含量及微生物学要求不得复检。 7 标签、标志 7.1 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标志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有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标签上标注的主要内容,还应符合GB 6388及GB 191的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严密,防止微生物等污染。 8.2 运输 应使用冷藏车运输。 8.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处贮存。贮存温度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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